113年度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金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萬5,30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38%計算之利息,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上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5萬3,137元(本金635,303元,加計自113年5月18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0日止,按年息6.38%計算之利息、按年息0.638%計算之違約金各16,213元、1,62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16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