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張敏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錦芳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民國112 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8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