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01號
原 告 李佳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廖振宇應給付原告85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前2項聲明,若任一被告為給付者,他被告於該給付金額範圍內同免責任等語,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
可佐,是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為不真正連帶
法律關係之請求,
揆諸前開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以該兩項聲明中最高者計算之,又上開兩項聲明之金額均為8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萬元(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