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林錫連
陳鴻儒
陳鴻文
陳鴻銘
周哲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分別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永安段365-1地號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93,384元【計算式:175,000元230.14㎡52806/540000+175,000元230.14㎡52806/540000+303,000元158.03㎡7266/100000+303,000元158.03㎡7266/100000+175,000元188.94㎡10459/100000=18,293,3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