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20號
曾偉哲律師
被 告 水鑽石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5,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