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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上原告與
被告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英士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9,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