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7號
再審原告 伍榮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0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5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例、41年
台上字第303 號判例
參照)。查
本件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板橋簡易庭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29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918元,則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應核定為198,918元。又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
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