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7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兪賢
黃世騰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