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23號
原 告 陳朝利
被 告 陳春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32元(計算式:17,632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