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6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粘秀環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萬2,581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起訴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3萬1,000元,及其中56萬元部分自民國106年7月18日起,110萬元部分自106年8月1日起,其餘部分自106年9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即113年11月26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8萬3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