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82號
原 告 裕章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沐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74,41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74,41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202元。原告主張曾就
上開事件為調解,並繳納調解程序費用3,000元,
嗣調解不成立並請求進入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之一部,業經本院調閱調解卷宗確認無誤,則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202元(計算式:60,202元-3,0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