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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蘇軒誼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29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即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97萬6,9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賠償違約金129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即129萬元。從而,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6萬6,978元(計算式:197萬6,978元+129萬元=326萬6,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29萬元
1
利息
129萬元
111/1/1
113/12/1
(2+336/366)
18.25%
68萬6,977.87元
小計
68萬6,977.87元
合計(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197萬6,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