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93號
原 告 葉馨蔓即桃園龜山鑽石地母廟
被 告 鈞亨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2,977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萬1,098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
被告未依約進行室內裝修設計及施作工程,以
起訴狀送達被告之時起,溯及於簽約時發生解除之效力為由,聲明:⒈確認
兩造於民國110年1月7日簽訂之「桃園龜山鑽石地母廟整體園區及建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契約關係(下稱
系爭契約關係)自始不存在。⒉被告等應連帶返還原告79萬8,400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5%之法定利率計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⒊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原告4萬9,900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5%之法定利率計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等語。
㈡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系爭契約關係自始不存在,與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返還79萬8,400元及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部分,所表彰之訴訟利益
核屬同一,故不併徵其裁判費,僅以原告解除系爭契約關係後,請求返還之利益進行認定即可,又原告請求返還79萬8,400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5萬3,3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
㈢另原告
聲請第3項請求給付違約金4萬9,900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萬9,58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
㈣從而,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01萬2,977元(計算式:95萬3,390元+5萬9,587元=101萬2,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