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95號
原 告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郭謙毅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條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萬9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