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96號
原 告 鄭盈蓁
被 告 凱悅整合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3,99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5萬3,9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