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98號
原 告 英捷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1萬1,54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401萬1,5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3,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