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24號
原 告 吳春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淑貴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於遠揚新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告欄張貼判決啟示30日,性質屬
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1萬3,900元【計算式:1萬900元+3,000元=1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