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27號
原 告 立大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皇普大道東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原
訴之聲明㈠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2,317元。訴之聲明㈡請求被告應遷離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59-15&16號間防火巷道之管理室及垃圾堆置場。
嗣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以民事訴之變更聲明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33,26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3,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