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34號
原 告 張嘉倚
陳重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
法律規定為準,故本件應
適用起訴時之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