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50號
原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統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給
支付命令,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200元。
㈡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
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
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