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69號
聲 請 人 專成照明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建泓工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