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04號
原 告 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80萬6,38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8,9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