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莊清江
被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1萬5,26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萬2,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2,3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王玲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