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43號
抗 告 人 詹秀鳳
相 對 人 詹秀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543號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
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1,500 元,
惟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