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58號
原 告 月德合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昱錦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70,6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