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相 對 人 歐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歐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請求選派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
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
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