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李啟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