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許進仲
被 告 華泓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顏靖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萬6,8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9,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