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誠林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鄭慧君
當事人間因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6),
暨坐落其上同段242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1),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查系爭房地近1年之鄰近平均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33,000元,此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稽,又本件訴訟標的面積為149.5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80.46平方公尺+平台22.16平方公尺+共用部分(1444.43平方公尺×10000分之325)≒149.56平方公尺】。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應核定為19,891,480元【計算式:149.56平方公尺×133,000元=19,891,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7,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