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余鳳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映廷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高偉華、簡妍恩之
住居所,應予補正,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