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陳莉如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560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基地坐落新北市○○區○○段00號土地(起訴狀漏載土城區,茲予更正)】屋頂平台如民事起訴狀附圖所示之基地台、天線及附屬機具設備拆除,並將該部分屋頂平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等語。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為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90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號土地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11,000元/㎡×占用面積9㎡÷樓層數10層=9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