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林瑞姿
被 告 黃仲鈞
一、上列
當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給支付
命令,
嗣被告黃仲鈞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 萬元,核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9,3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8,81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