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代 理 人 林朝誠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台城衛生醫材有限公司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為
非訟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