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查羽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宏恩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