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天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阡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雖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萬2,400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2年11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535元,換算為新臺幣(下未載幣別者同)300萬6,234元(計算式:美金9萬2,400元×匯率32.535元=3,006,233.000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萬0,79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3萬0,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