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陳姵穎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未於民事
起訴狀內表明
被告雍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自行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向本院補正被告雍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