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羅慶相
複代理人 林奇賢律師
上原告與
被告古家嘉(原名:古順金)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登記於其名義之科斯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斯密公司)股權4,700股移轉予原告,並偕同原告向科斯密公司將股權變更登記予原告,是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上開4,700股股權之交易價額為準。又科斯密公司股份之每股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科斯密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
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0萬元(計算式:4,700×每股1,000元=4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如提起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