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龍辰紡織有限公司
被 告 禾勝服飾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萬4,32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萬1,9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4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王玲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