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陳慶隆
被 告 蔡東治即豐興刀模工業社
鈺淩諾有限公司
被 告 家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計算式:2,300,000元+1,500,000元+600,000元=4,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