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安庭物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峰慶
前列安庭物業有限公司、林峰慶共同
㈠上列原告等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
被告陳憶鈞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憶鈞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0,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9,9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載明聲明及主張之事實理由,並將
繕本送達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