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李世宇
呂岱倫律師
上原告與
被告黃金仙、永聯
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賴美伊、宋月鳳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一)被告黃金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永聯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賴美伊、宋月鳳應
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前二項任一被告為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同免給付責任。上開聲明核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