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玄泰ON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原 告 朱汰祐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875元(計算式:11萬8,125元+48萬8,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