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金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熒煌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印鑑章,經核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