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邑富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重鈞等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
參與分配之
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
參照)。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47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4日製作,定於113年1月29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下稱
系爭分配表),更正為113年2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是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所得之利益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萬1,371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萬1,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