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陳肇浩
相 對 人 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
御稻國際有限公司
共 同
臨時管理人 洪孟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御稻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
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