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
起訴狀內列明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又原告亦未於起訴狀記載
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僅於事實理由欄記載因
被告處理不當致原告損失新台幣數百萬元,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以原告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確切損失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