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陳青樹
被 告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正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365,34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49,0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8,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