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63號
原 告 長宏寢飾有限公司
被 告 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被 告 林秀美
主 文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46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該裁定書
正本已於113年3月20日送達
起訴狀所記載
送達代收人地址
等情,有
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第33頁)。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
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
足憑,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