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
上 訴 人 曾奕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