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陳江雪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2月10日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係請求
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
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625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4萬3,832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3,604萬3,83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49萬3,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